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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医疗救助保障水平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时间:2022-3-24 15:52: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信息来源: 梧州日报

  根据新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全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以及救助标准都有所调整,进一步提升了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现将其中有关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方面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广西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个类别人员: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简称一类人员);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简称二类人员);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简称三类人员);四类救助对象为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简称四类人员)。

二、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对象需转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诊疗的,按自治区有关就医管理办法办理转诊转院申请和申请医疗救助。未经审批同意在自治区外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按一定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其他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分别按照100%、95%、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 万元、5 万元、3 万元。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3000 元,分别按照80%、70%、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为2 万元。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标准

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服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其他二类人员分别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100%、95%、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0元、3000元、2000元。

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进行救助。

五、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实施倾斜保障,继续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六、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

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起付标准不低于1 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避免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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