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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共性问题百问百答(第20期)

时间:2022-11-18 8:22:4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使用的试剂批次有何要求?

答: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合格后,可使用注册检验批次或非注册检验批次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报告中应注明各临床试验机构所使用的试剂批号。如临床试验持续时间较长,或所用试剂量较大,可能需要使用多个批次试剂完成临床试验。

需要注意的是,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检验和分析性能评估等使用的试剂应为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所用批次的生产量应足够。

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应如何处理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处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方法检测结果不一致样本的判定依据,临床试验中应综合分析不一致结果,说明是否影响对产品临床性能的判定;如对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采用临床参考标准或其他恰当的方法进行了确认,该确认结果不应纳入原有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用于确认的临床参考标准或其他方法,临床试验报告中应给出最终确认的结果或判定。

问:如何判定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如何判定用于罕见病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减免问题?

答: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应依据《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及《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等文件判定。如申报产品临床适应症为《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中的疾病,且依据《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该疾病的诊疗流程中需进行申报产品对应的检测项目的检测,则该产品可认定为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对于申报产品检测项目为新研发的生物标志物,应明确产品预期用途及其与相关罕见病诊疗的关系,从而判定其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的产品。

经判定为用于罕见病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临床阳性样本可酌情减免。

问:国家标准品发布和更新后,体外诊断试剂检验应如何执行?

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试剂进行检验。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附件5《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明确,如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有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和/或国家标准品发布实施,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和/或国家标准品所做的变化属于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注册人应当提交申请延续注册前已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问:如何确定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有效期?

答: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货架有效期应依据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确定,实时稳定性研究试验应于注册申报前完成,包括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试验资料。

同时,应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如注册申报时实时稳定性研究仍在继续的,可依据已完成的试验数据确定有效期。

当全部稳定性研究完成后,可通过变更注册的途径申请延长有效期。

问:体外诊断设备的产品研究资料应关注哪些方面?

答:提交的产品研究资料,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产品性能研究,包括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通常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性能指标研究、安全性研究(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申报产品各临床功能模块的研究资料,如温度控制模块、光路检测模块、加样模块、电路控制模块等;产品整机性能研究,主要为申报产品检测项目分析性能的研究资料,建议注册申请人综合考虑申报产品可检测的被分析物情况以及主要功能,按照对申报产品评价最不利原则,对每一大类的被分析物选取有代表性的检测项目,采用临床样本进行检测性能研究;环境试验;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软件研究资料,包括软件描述文档和网络安全描述文档;根据产品设计特征等应关注的其他适用产品性能研究。

(摘自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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